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革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名称:(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2)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住所变更:(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3)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共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