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3)中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4)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投资者给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以及该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5)登记注册委托书。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变更事项涉及改变原合同、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的决议;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公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7、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