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内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4、内资股东转让股份给境外投资者的,提交转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境外投资者对内资公司进行增资的,提交增资并购协议书
5、内资公司其它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申明文件
6、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宗主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中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债权债务承诺书或债务担保文件
8、中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公司职工安置计划书
9、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1、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新签定的公司章程规定
1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新签定的公司章程规定
13、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项目变更的,还需要提交变更项目所对应的相关文件和证件,如:住所的使用证明、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等
注: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被称为“外资并购”,“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省级以上商务(外经贸)部门或被授予审批权限的市级外经贸部门,各区、县商务(外经贸部门)无权审批该类公司的变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办理“外资并购”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通过“外资并购”变更为外资公司的,原内资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继续称为变更后外资公司的股东。 |